張愷致:從雙邊回歸多邊 – 淺談美中批准氣候變遷巴黎協定

張愷致*

在中國杭州舉行的G20會議期間,美國和中國分別宣布批准了2015年於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成為巴黎協定的第27和第28個批准國。據其內容,本協定將於55國完成寄存程序及締約國總碳排放量達全球排放量55%後生效,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碳排放量共佔全球排放量之38%,此兩大碳排放國之批准除了對巴黎協定生效要件之達成產生實質意義外,對其餘各國批准該協定亦有引領之作用。

相較於京都議定書要求各國(主要是已開發國家)對其溫室氣體減排量做出具體承諾,巴黎協定對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管制則採取較為彈性的規範模式。首先,除了不要求締約國對溫室氣體減排量做出硬性承諾外,各國更可依其社會及經濟情況之不同而自行制定減排目標(協定稱之為國家自主性貢獻);在對各國溫室氣體之減排執行之監督機制上,在中國和印度的反對下,協定並不採行第三方監督機制,而係建立資訊平台公開各國之減排計畫執行狀況,改以公眾監督方式敦促各國達成設定之減排目標,並於彙整各國之減排狀況後,定期評估並檢討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之管制成效,並對各國之減排計畫提出指導和建議;此外,根據共同但歧異責任分擔原則[1],巴黎協定亦要求已發展國家應提供資金及技術,協助發展中及低度發展國家適應並因應氣候變遷所產生之影響。

由於目前巴黎協定尚未正式生效,因此未來究竟能否達成將全球暖化溫度控制在攝氏二度內之目標,以及該協定對於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所可能帶來之助益,尚難具體評估。此外,雖然美國和中國尚未提出其在協定下之溫室氣體減排計畫,但此二國之可能減排目標,或可從美、中在2014年簽訂之溫室氣體減排雙邊協定中之承諾略窺一二,於2014年美中溫室氣體減量雙邊協定中,美國承諾其2025年之碳排放量應較2005年排放量減少26~28%,而中國則承諾以2030年為其碳排放量上限並將擴大對再生能源之利用[2],在成為巴黎協定締約國後,除非目前已發現雙邊協定下之承諾難以達成,否則美、中兩國在巴黎協定下所擬訂之溫室氣體減排計畫,應不會低於先前於2014年雙邊協定中所做之承諾。

在政策面上,筆者於先前介紹美中溫室氣體減排雙邊協定之文章中曾提及,雖然全球暖化問題並非由單一國家造成,也無法由單一國家解決,但縱使在欠缺多邊規範的情況下,倘碳排放大國能在雙邊或複邊架構下先達成減排協定,其亦能對全球暖化問題之解決產生實質影響,且在雙邊和複邊架構下所建立的減排機制,以及談判磋商過程中所凝聚之共識和經驗,亦將為多邊協定之協商和設立奠定良好之基礎。[3]在此次美、中兩國批准成為巴黎協定締約國,或許正係立基於該二國先前在雙邊協議下之承諾,此也反應了在處理全球性議題上雙邊、複邊及多邊架構機制的多元互動性,未來我們亦可觀察同樣與美國簽訂雙邊溫室氣體排放協定之印度,是否也將批准並成為巴黎協定之締約國。

最後,在巴黎協定議題上,雖然依各國領袖之承諾,目前普遍認為包含歐盟、澳洲等均將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批准及寄存程序,然而,在目前歐盟內部仍有英國脫歐、難民及恐攻議題尚待處理的情況下,歐盟能否順利統整其28會員國意見而批准協定尚有變數,倘歐盟無法順利整合會員國意見,而改由會員國個別批准加入協定,此不但將影響協定是否能順利跨過生效要件,亦可能連帶影響其他國家之締約意願,而對巴黎協定之生效增添不確定因素。

 

*作者為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法學博士候選人;美國紐約大學國際法碩士;國立交通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聯絡方式:kcchang0317@gmail.com。

[1] 此原則的基本概念在於強調暖化問題有賴全球共同解決,而非單一國家責任,但基於當前大氣中多數溫室氣體係由已開發國家在過去發展經濟和工業發展過程中所排放,因此強調已開發國家應較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負擔較重之義務。

[2] 張愷致,走出多邊談判的泥淖?淺談美中溫室氣體排放協議,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觀念平台),網址:https://goo.gl/VAkLGw。

[3] 見前註;另可參見譚偉恩、洪銘德:治理暖化的新途徑:裂解模式,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觀念平台),網址:https://is.gd/DPqi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