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林宜亭學姐: Child Soldiers and More: Their Legal Status, Rights, and Remedies
主講人:林宜亭學姐
記錄:政治大學洪瑋辰
2012.07.06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其形式為定期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分享其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二場講堂,民國101年7月6日邀請目前於萊登大學攻讀國際關係與外交碩士的林宜亭學姐至政治大學主講,剖析童兵議題衍生出的國際法規範歧異致生適用困難問題,及對於衝突過後童兵安頓計劃之施行表示關注,並提出展望。
學姐首先用兩段描述非洲內戰童兵使用情形的「瘋狗強尼」(Johnny Mad Dog)電影預告片作為引言。童兵使用不僅止出現於民間武裝團體,政府軍隊也是存在使用童兵的情形,故該問題嚴重性不言可喻。
為更彰顯本次講堂討論議題的嚴重性,學姐分別提到國際刑事法院的狄邑羅(Thomas Lubanga-Dyilo)案以及獅子山特別法庭檢察官訴利比亞總統泰勒(Taylor)案;二被告共同點為皆因童兵使用問題而受到起訴。
學姐指出,童兵中尤其男孩,通常會被分配到來福槍等武器。又為對童兵殺戮行為之合理化進行洗腦,常以教唆童兵殺害其血親作為象徵具備勇氣的儀式,實為法所不容。觀察國際法架構下,對於童兵議題所為相關規範,可自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或稱戰爭法)、國際勞工法及國際刑法中瞭解。
接著,學姐點出現行國際法規範中,存有二者歧異,造成於法適用上產生出入。第一,主體問題。國際人道法中四個日內瓦公約及其二附加議定書中,概括規範所有參與武裝衝突之一方皆需實行對於兒童之保護;惟尚存有其他法規範對於童兵使用限制的對象僅涉於國家主體。再者,即客體爭議。對於兒童的定義,雖可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得知,惟不同國際法規範中對於實際童兵使用年齡的界定仍有區別,造成年滿15歲至未滿18青少年童兵使用的合法性生不確定之虞。
除此之外,學姐再針對童兵使用地區的現實狀況提出三點思考。首先,除了以生存必須品對於童兵實施控制,非洲大陸中常見童兵受到以毒品等有害健康的媒介操控,此為國際勞工法所不許之情形。第二,為確切界定兒童地位的保護時點,需倚賴該兒童出生證明;惟該項措施於童兵使用地區常未獲得妥善實施。最後,關於武裝衝突過後的童兵安置問題,現主要由國際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等提供協助。然而,該等兒童精神、勞動技能等多面向問題有待持續努力改善。
本次講堂參與熱烈,除了有政治大學法律系與外交系師長及同學,更有來自東吳大學、成功大學、台灣大學等校同學共襄盛舉。未來將會有更多國際法各領域學者專家,就不同主題進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