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蕭琇安研究員:國際法「承認理論」的新視野
主講人:蕭琇安研究員
記錄:政治大學蔡旻睿
2012.11.13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七場講堂,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邀請到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蕭琇安助理研究員介紹國際法「承認理論」的新視野,與會有政治大學陳純一教授,講堂著重在承認理論在二十一世紀的運用並透過實例說明。
開場,蕭研究員指出承認理論在二十世紀學說上有「宣示說」與「構成說」的兩大主張,然而兩種主張卻無法完全解釋所有國際關係中的現象。「宣示說」認為承認不是國際法上國家地位的構成要件,但卻無法解釋為何有些已經完全符合國家構成要件的政治實體卻無法享受國家地位,以及相反的為何有些國家的出現卻未必滿足國際法上要求的構成要件。另外,究竟國家形成的條件有哪些,學理上也一直有新的發展與爭論。反之,「構成說」強調主權國家意志行為的表現,甚至在極端的論述下,國家的產生是不強調任何法律條件存在的。如此一來,新主權國家的產生受既有國家主權的意志判斷,這些意志的表現卻不需受到任何國際規範之拘束,不僅恐形成政治裁量權濫用的問題, 「國家主權平等」的基本假設也將受到挑戰。
蕭研究員提到,雖然學說上及實證上,「宣示說」仍為目前的主流學說,但學者對於兩派辯論,已逐漸採取比較折衷的觀點或是對於「宣示說」有所修正。如英國牛津大學的Vaughan Lowe 教授認為,當一個政治實體不受承認時,如果它符合法律上國家的成立要件,該政治實體應享有國家基本的權利,如:不受武力攻擊、不受外國干涉等基本生存的權利。但是,對於參與國際條約、國際組織或和其他國家發生自願性法律關係的能力,如:建立外交關係,則無法任意行使。簡言之,『承認』對於國家基本法律地位來說是宣示性的,但對於參與國際社會以及和其他國家發生法律關係,則有構成的性質存在。相近的看法如澳洲學者James Crawford於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一書中對宣示說提出修正,認為承認理論上是宣示性的,但在特定情況卻有重要的證據價值,協助釐清國家地位不明的狀況。
而衝擊「宣示說」與「構成說」的,是主張自己是國家但不被承認之主體的國際法承認問題。這些政治實體,符合部分或絕大多數國家構成要件,但是他們國家的主張未獲國際社會廣泛承認,且並未接納他們進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大部分這些政治實體的產生方式,是二戰後因民族解放運動的鬥爭,或者在冷戰、國家內戰下演變出國家分裂(如:東西德),又或者試圖從既有國家分離但未獲母國同意的分離運動中產生。而關於國際法上承認的問題有三個:這些政治實體的法律地位、國際人格為何?如果這些政治實體具備國際法人格,他們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能力為何?另外是比較這些政治實體,在有無受到聯合國不予承認情形的情況下,國際地位和法律人格之異同。
一個政治實體不被他國承認,其理由與受到的法律效果可能有三:一為純粹政治上的原因,二為法律上未符合國家的構成要件,三為法律上原因與政治上原因兼具。於第一種情形,雖然不被承認國家在與不承認國家間交往可能受限,但不被承認國家仍有可能取得國際法上國家之地位,如:以色列不受阿拉伯世界承認,仍加入聯合國受到保障、馬其頓共和國因國名爭議不受希臘承認,但不影響其他國家與它交往並將其視為正常的國家。
而於第二種情形,則需比較政治實體是受到聯合國的集體不承認或者僅是受到部分國家強烈抵制其國家身分的主張。如果不被承認實體並非經聯合國宣告不予承認,此實體仍有可能會與他國建立實質而密切的交往關係,如索馬利蘭(Somaliland)與中華民國雖然未受國際承認,但仍與許多國家高階政府階層互訪或有實質之往來。又如科索沃(Kosovo)在國際監督下獨立,賦予有條件之國家地位,但未影響其加入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組織之會員權利。
但若不被承認實體受到聯合國決定對不予承認,該實體的地位將受到較嚴重的限制。如南羅德西亞(South Rhodesia)因為受到聯合國不承認政策影響,國際地位被視為回到英屬殖民地。又如南非在實施種族隔離政策時曾在國內建立幾個「國中國」,其法律地位僅被聯合國是為南非的地方政府。但是,無論不受承認的政治實體是否被聯合國或集體國家宣告成立違法,基於人道考量對於該實體的民法上效力(如:出生登記、結婚),各國還是多予以承認。原因是為了避免不受承認實體管轄之人民因為國際集體不承認政策而受到傷害。
最後,蕭研究員以台灣和北賽普路斯(TRNC)為例,比較政治實體有無受到聯合國不承認的法律結果。台灣並未被聯合國宣告違法,且幾乎符合國家成立要件,但其國際地位因為不再被視為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僅受23國外交承認但國際社會亦未完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中華民國(台灣)為其一省而模糊。實踐上,國際社會對於台灣法律地位的處理方式有三,分別是:其一,認為台灣缺乏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分別,無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其二,將台灣視為獨立國家;其三,將中華民國視為類似國家之事實存在實體。
相對地,北賽普路斯(TRNC)受制於聯合國集體不承認政策,在國際上被不被視為獨立國際法實體。如歐洲法院在人權問題上將其視為土耳其之地方政府。最後,聯合國與回教國家組織,在解決關於賽普路斯分離問題上,將此實體視為土裔賽普路斯人民之代表,有限度地認許其參與相關談判、聯合國安理會討論與參與回教國家組織活動的權利。
蕭研究員認為,由承認理論來看,國際法上「國家」法律“承認”要件基本上是被遵循的。而且,對於不被承認的政治實體的法律人格,國際社會也大致做出了兩類的區分。不被承認但聯合國未對其實施不承認政策之實體,法律地位雖不及既有國家,但卻高於被聯合國宣布違法之政治實體。最後,蕭研究員認為,台灣未來國際法律地位,應在兩岸關係談判中,從理論角度強化、爭取台灣更廣泛的參與國際事務,以及在國際法下享有更合理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