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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邀參與5月17至18日【世界國際法學會與美國國際法學會亞太研究論壇】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國際法學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世界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美國國際法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SIL)、台灣國際法學會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將在民國108年5月17日(五)至18日(六)於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共同舉辦2019 ILA-ASIL Asia-Pacific Research Forum,研究論壇主題為:International Law and Emerging Powers: New Policy Challenges in the Asia-Pacific。 本次論壇邀請多國學者及政府官員發表國際海洋法、經濟法、環境法及爭端解決等領域之研究成果,暫定議程如附檔,未來若有更新將公佈於論壇網站:http://csil.org.tw/2019-Research-Forum/。 若欲參加本活動,請詳實填寫報名表:https://forms.gle/7iq5PiSTPhSwy4d28。名額有限,報名經本會審核通過者,將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1. 敬請與會者自理午餐。 2. 本研究論壇報名費2000元,於活動當日繳交;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免繳報名費。  (1)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會員;  (2) 大專院校教職員及學生;  (3) 各級政府機關公務員;或  (4) 律師及法律顧問。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ila.asil.2019@gmail.com,謝謝!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四回活動紀錄

於本回工作坊中, 陳老師純一特將台北大學之同修帶入本工作坊,一同參與討論,以資益各校之學術對話。 本次報告,主要由政大法研所陳冠仁同學以及曾於上學期修習 陳老師純一國際公法課程之英文系同學陳世賢同學負責。 陳冠仁同學在工作坊中,介紹了其最近之研究方向──«The ro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ressing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向吾人深入淺出的介紹了邇來於習慣法上的新興角色進展。 陳世賢同學則於會中報告了加泰隆尼亞獨立案。其深入討論了於該案中,西班牙憲法法院所作出之違憲裁決,以及在國際法上加泰隆尼亞自行宣布獨立不具效力之原因。 於本回報告中,除 老師予以飭正、鼓勵,以資我等後生學術潛能之成長外;其餘諸君亦是專注參與討論,相互砥礪,共助知學。  

國際公法碩博士論文交流工作坊──第三回活動紀錄

亦如上回,本回工作坊,於諸生之研究,所獲教示如下: 於 陳老師純一之提點下,戰略二鄭宇廷同學已將研究範圍聚焦,將以櫻桃支付等電子支付工具為主軸,研究、探索新興支付形式與洗錢犯罪的可能關係。 董芷均同學則 老師之提醒下,將題目精純化,俾便深入研究。而其將繼續深化其對於美國及印度的反傾銷制度研究,並進一步聚焦於探索化學品與金屬產品的傾銷議題。 楊孟庭同學則除了重新檢閱其研究主題──淡馬錫主權基金──之可行性之外,也進一步在 老師的指點下,企圖排除其研究方法上的障礙(如:研究資料的取得,法政議題聯繫上的關係釐清等等),以便繼續進行後續之研究。 此外,同為與會的法科二陳麗宇、法研所陳盈君、法研所陳冠仁、外交所謝耀宏皆給予了相關的建議與提問,以資益討論,學術激盪甚為熱烈。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張愷致

2018傑賽普簡評 – 張愷致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S.J.D.) 2017傑賽普美國中西區區域賽總召、2013-18傑賽普區域及世界賽評審   相隔多年後再次回台灣參與傑賽普擔任評審,很高興看到許多同學依然對這個比賽以及國際法的學習充滿熱忱,然而,在今年擔任評審的過程中,卻也看到臺灣區辯士在比賽時遇到的瓶頸,若你問我,和美國擔任區域賽和世界賽裁判看到的選手相比,臺灣區和國外辯士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在我的觀察中,國、內外辯士最大的差異並不在於法律知識的掌握,而在於說理能力以及面對比賽的心態,也因此希望透過此篇分享和學子們分享從裁判角度觀察到的比賽狀況,也和大家共勉。 論述能力以及政策面思考能力的建立 在傑賽普比賽的參與過程中,找到對的條約、具有權威性的案例和法源依據是比賽重要的一環,但更重要的部分卻在於在比賽中建立一個「合法且合理」的論述,並且讓裁判了解為什麼你的說理不但是正確的,也同時會是處理這個案件的最好方式。在每一個法律規範中,其最終的適用始終必須倚賴條文的解釋或是案例的分析,而對法學方法論稍有了解的人應該也都知道,除了文義解釋外,對於條文規範的理解,還可以透過體系解釋、論理解釋甚至是立法資料等探索,而國際法也不例外;然而,在條文能有多種解釋方法的狀態下(國家間對於條文有不同解釋也是國際間常見的狀態),如何讓對自己有利的見解被法院所接納,是作為一個辯士必須達成的目標。也因此在比賽中,辯士除了需要告訴裁判你所要適用的規範外,更必須透過案例的援引,解釋法院在前案做出某判決的論述基礎,並進而分析其合理性,以及為何可以適用,而這樣的過程,絕對不是拋出一個法院前案所可以解決的。 在許多比賽中,我往往看到辯士會說:「根據A案,所以本案也應該採一樣的見解,認定X方的行為國際法。」然而,當我進一步詢問某條文是否有可能做另一種解釋的狀況,辯士往往會再拋出A案,說過去法院就這樣解釋,並用狐疑的眼神看著我,不理解為何我要重複問他先前已經解釋過的東西。在這樣的案例中,該位辯士法律適用或許並沒有錯,而他也確實找到能支持他論點的有利佐證,但他在於說明和論理部分,卻是不及格的;因為即便前案可當作一個有利的支持,在國際法並不採行stare decisis(前案拘束原則)的狀況下,倘若他無法說明為何他的解釋優於其他解釋方法,即便有前案作為支持,這樣的論點依然缺乏說服力。當然,或許出於辯士對其他解釋方法的不理解,也或許他認為我所提的其他解釋方法根本就是胡扯,因此認為沒有必要回覆我這樣的提問,但我個人覺得,這問題背後反應的是臺灣區辯士無法在「政策」層面上對國際法問題進行討論的困境。 當前的國際法發展仍然不完備,也仍有許多尚在發展的領域,而在傑賽普比賽中,其更往往會挑選當前國際正在發生的事件或發展中的國際法議題作為題目,以提高題目的有趣度,也藉以刺激學生對國際法議題的思考。在這樣的前提設定下,當前傑賽普比賽中辯士遇到的許多問題,不論是在實務界亦或是學界,其往往都還是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而辯士在比賽的過程中,也就必須利用過往相似或僅稍為相似的案件中,去建構一個可用在比賽中的論點,並讓這樣的論點成為能適用於新形態國際法爭端的原則。換言之,這樣的比賽設計,也讓傑賽普辯士從處理「法律是什麼、怎麼適用」的角色,某程度的轉變為協助法院建構處理新型態爭端時「法律應當是什麼、應該建立什麼樣的法律制度」的立法職責。在協助國際法院透過判決豎立國際法新準則或規範的同時,辯士的論述也應該能夠回應採取某一解釋或取徑相對應的後果,以及其對既有國際規範和體系所可能產生的衝擊和優劣利弊,辯士在比賽中也應該思考,他能否能很快速在短暫的時間內,向法官(評審)解釋為何過往的法律制度值得或不值得遵守,其相對應的法理基礎又是什麼。 若各位觀察各區域賽以及國際賽的晉級隊伍,應不難發現其普遍都能在比賽中提出「國際法政策層面」思考和論述的能力,而這樣的論述,絕非在比賽中拋出一兩個國際法院或內國法院案例所能達成,國內辯士缺乏把論點提升到「政策層面」的討論,也無法提供相對應的「政策面回應」,是我認為和美國區域賽隊伍,甚至是晉級到世界賽隊伍最主要的差異,也認為是國內辯士應當加強的部分。 別讓語言成為論述的障礙 雖然傑賽普是法律模擬法庭比賽而不是英語演講比賽,但不可諱言的,英語論述能力的好壞,深深的影響了辯士在賽場上的表現,以及各隊最終的成績。對我而言,英語發音是英式、美式甚或是台式,都不影響我對辯士的評分,但在比賽中常遇到的問題是,辯士就是聽不懂裁判的問題(這可能是語言的問題,也可能是前述不知道裁判到底想問什麼),或者是理解裁判的問題也知道該怎麼回答,但卻無法用英文回答。在比賽中,用自己不習慣的語言論述是困難的,但這樣的問題是可以靠練習來克服的,倘若大家可以用很多的時間和努力補充國際法的知識,自然也可以透過更多的練習,克服使用非母語而面對的困難。 過去常聽到參賽者說:「我都已經參加了一個用英語進行的模擬法庭,也上場撐過了裁判20分鐘的轟炸,光參加就很值得鼓勵了,如果到了國際賽輸了外國人好像也很正常」,但實際上,從我自己和世界賽隊伍的聊天中發現,除了美國、英國和其他少數用英文作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外,即便是大家傳統印象中英文很好的荷蘭、德國等歐洲或中南美洲國家隊伍,他們的辯士每天依舊得花兩到三個小時精進並練習英文的聽力和口說。對國內賽首而言,用非母語進行論述確實是一個困難也是一個挑戰,但也希望大家在著重於國際法知識學習之餘,不要偏廢對於語言的精進,唯有在能流暢且自然的使用一個語言的狀況下,辯士才可能展現自己的知識以及思考的深度和廣度,過去許多國內辯士受困於語言的使用而無法更上一層樓,是令人感到惋惜的。 像個律師而不是個學生 對國內辯士來說,建立自信、相信自己的論點,並在心態上認知自己應該是扮演「當事國律師」角色是非常重要的。模擬法庭,是個模擬律師蒞庭訴訟的過程,而傑賽普也不例外(縱使他和ICJ實際狀況有著不小的落差),在其中,辯士和評審各自扮演著律師和法官的角色,而參賽者,必須要清楚了解到自己在比賽過程中的角色,以及在該角色中,自己應該有的表現及反應。在國內的傑賽普比賽中,多數的評審是由教授、研究員、實務工作者以及過往有參賽經驗者擔任,而這樣的評審組成,似乎也造成辯士在參與比賽和進行論述時,往往有學生在向老師學習或聽訓的感覺,無法有自信的表達自己對比賽題目的研究以及分析所獲得的結論;此外,每當評審對辯士論點提出質疑時,即便有時評審只是希望進一步釐清辯士採取某一論點的理由,辯士不知是否是因為覺得自己的論點被老師質疑,總會很自然的開始退縮或膽怯,並輕易的放棄既有論點,無法有效的對題目及問題進行討論。在這樣的狀況下,辯士在所應扮演的「當事國律師」的角色上自然是不及格的,而相對欠缺自信表現,自然也會反映在辯士的成績上。倘若辯士們能在心態上有更好的調整,相信辯士們也能在比賽時能更有自信的呈現論點,在國際賽時也能有更好的表現。 最後,作為一個模擬法庭比賽,對於基礎法律問題以及是比賽題目的了解也是非常基本的。唯有在清楚了解整個題目事實脈絡的狀態下,辯士才能可能進一步的思考並分析每個事實應該適用的法律,給予其適當的法律評價,並進而建構法律論點。也因此,參賽者必須能夠清楚的掌握題目中的所有人物(他的身分、他法律上的地位)、事情、時間和地點等要素,並能夠在比賽中回答裁判對於事實的提問。雖然這樣工作會讓人感到煩悶(特別是你覺得自己已經讀了題目好幾十次甚至百次的時候),但請切記「魔鬼藏在細節中」的這句名言,即便大家都清楚了解充分掌握題目是辯士應當完成的最基本工作,但從過往評審經驗來看,依舊有無數的參賽者無法回答或答錯評審對於題目事實的提問,此一問題請大家務必特別留意掌握。 本篇簡單針對今年擔任傑賽普臺灣區預賽觀察到的一些問題和大家分享,也希望透過集思廣益,深化國際法的學習,並培養未來國際談判或訴訟的人才,也期待未來參賽的同學,不論在國內賽或是世界賽都能有更好的表現。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陳思妤

陳思妤

現職:執業律師

傑賽普經驗:2018台灣區傑賽普模擬法庭競賽裁判、2012、2013台灣區傑賽普模擬法庭競賽參賽者

今年是我第一次參與傑賽普模擬法庭辯論賽台灣區與賽的評審,時隔自己參加比賽已經是五年前,能夠再次以不同身分參與全球最大模擬法庭盛事….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羅勝軒

『國際法』為體,『比較法』為用;向『本國法』取經,與『習慣法』借鏡 羅勝軒(Hector) 現職: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OTN)諮議   The real voyage of discovery consists not in seeking new landscapes, but in having new eyes. 十年前的我,和大家一樣,日以繼夜盡力準備,並在臺下努力嘗試回應法官們各式各樣犀利且猛烈的砲火(詰問);十年磨一劍,如今的我,心中認為一個『合格的』(qualified),能夠代表國家的政府律師/法律顧問(legal counsel),在涉外實務工作上的實際需求,究竟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為何呢? 我認為,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不僅全方位訓練法律人的邏輯思考、重點歸納、即席反應,以及精準使用法律英文的聽、說、讀、寫等專業能力,整個思辯過程更有助於同學深刻體認,如何才能夠務實地將書本上的原理原則,實際應用在處理涉及國家立場/利益的爭議問題。 What the law/rule/precedent really is: 法律的思維邏輯是一連串「辯證」的過程,有原則就有例外,重點在於怎麼「論述」才可以「以理服人」!參與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所可以學習到的,不僅僅是如何站在原告或被告方提出有利的主張與論點,更要能夠透過各種提問、對話與反思,以爭點/議題導向(issue-oriented)模式,客觀的思考各種原、被告的論點,與所擬引述判決前例法官論述的邏輯,套用在現實生活的實務案例事實中,是否真的有說服力,以嘗試體認國際法中最基礎且最重要的法學原理(what the law/rule/precedent really is)。 Lawyers v. Diplomats: 紮實的法學訓練讓律師(Lawyers)總是嘗試將爭議問題清楚分類,一碼歸一碼的解釋、分析與論述,力求精準的文字與主張;然而,政府的每一項決策與措施,都是依據各種政治面向、經貿面向及法律面向等進行全盤考量後的權衡結果(balance),因此外交人員(Diplomats)面對的所有爭議問題的各個環節,往往都是交錯縱橫且息息相關的,必須要經過整體性的考量,以尋求妥適解決的可能性與方案(give and take)。 透過參與Jessup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的事前訓練與準備過程,以及賽程中法官的邏輯挑戰和論述攻防,同學們必須不斷同時從正、反兩方的角度,嘗試將各種學說理論,實際應用在爭端案例中,以提出具備國際法律依據的論證主張。經過一連串密集的自我挑戰,應可逐漸認知到,法律/訴訟是沒有制式標準答案的,思考重點在於在確認爭點與立場之後,如何找適當的理由及依據來架構必要的法律論點(how to frame your argument)。 法官的問題,除了以各種難以預料的虛擬事實,考驗各代表隊臨場反應能力以外,更會不斷以當前國際上最火熱的爭議問題為例,切中要點的測試對議題爭點的理解程度,能夠在法官面前展現出自信、條理、充滿說服力和幽默感,並可針對國際法相關原則、判決前例與相似國際現勢的各國主張該如何適用至本案爭議事實,清楚且直接回答問題重點的,就是最傑出的辯士。

2018 Jessup【裁判解析】- 宋承恩

傑賽普:診斷式解析 宋承恩 學、經歷: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傑賽普裁判   網路世代新人類,在忙碌接收圖像之餘,如果有時間給文字,也喜歡單刀直入,立即得到實用的教戰資訊,最好集成懶人包,再配上圖解,即使不能連貫,沒有邏輯,也沒關係。 傑賽普可以秒懂就好了(可惜!)。不要絕望,廣大的閱聽人(在哪?),你們的呼聲我聽到了(I hear you),就讓我試著對症下藥,以診斷式入手(clinical approach),解析傑賽普這個看起來非常炫的東東。   傑賽普不是辯論比賽,是模擬法庭 傑賽普不是話說得漂亮就贏。但話說得合宜,會幫助別人聽進你的論點。 「辯論比賽」沒有抓到傑賽普的核心。打傑賽普,口說是重要的,但口說是為了呈現論點,特別是以簡潔、精確、有效率的語言,呈現論點。「模擬法庭」與辯論比賽的差別,是法庭必須「依據法律,作成權威性判斷」。模擬法庭雖然不需要作成判斷,但論點必須於法有據。 至此,我們具體而微的點出了傑賽普如何論輸贏: 隊伍論據的呈現,是否「像個法律人」(lawyerly); 論據的呈現,包括書寫與口說; 如何「像個法律人」,至少包括對事實與法律的理解與解釋、適用法律、分析與歸納、推理與論辯(參作者前文「傑賽普困思」at https://goo.gl/CnhraF); 但傑賽普的輸贏不是看案件或論點的實體勝負。這點是重要的,因為傑賽普問題的設計,埋藏了先天的平衡:在某些問題點上,聲請方(A)的法律立場是弱的,但在其他點上,出題者會將情勢倒置,使法律立場不利於應訴方(R)。此時,要看的就不只是就爭點而論,法律立場究竟為何,而是更深的,看居於劣勢的一方,能夠產出如何挽回不利的論點。 由上,不難理解傑賽普裁判的評分單中,為何要求裁判就隊伍對事實的理解、對法律的知識、研究是否透澈、呈現的方式是否有架構與條理、書狀的引註、文法與風格、口說的語言使用、氣勢、以及時間掌控,逐項評分。 簡單講,傑賽普所看的,是在上述意義下,那一隊能作出較優的論據(arguments)。 試舉2018年的一個問題為例:A與R在進入國際法院前,即因沒入水下無人航行器事件,涉入仲裁。但A自始即主張仲裁庭無管轄權,拒絕參與仲裁,並續在國際法院前,主張仲裁判斷無效。同時,題目設計上表明,仲裁庭已作成判斷,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問題來了:A在國際法院前欲主張仲裁判斷無效,是否繼續以仲裁庭無管轄權為理由? 國際法上,有所謂的法庭/仲裁庭得自行判斷自身是否具有管轄權原則(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使仲裁庭一旦組成,有權處理有關自身管轄權的爭議。在此原則下,A的立場是非常不利的:如何在仲裁庭已作成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繼續爭執此點?此時A重複向來認為仲裁庭無管轄權的論點,是不夠的,而必須直球對決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原則:處理為什麼國際法院得以審查仲裁庭就自己管轄權的判斷,以及如何。若是A就此攻城略地,R可能就必須同樣選擇直球對決:此時只重複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是不夠的。 也就是說,題目故意設計為優劣不平衡局勢時,往往是進深挖掘論點的邀請。此時停留在表面原則,只會陷於各說各話。這正是傑賽普有趣的地方:題目不但映照現實(例如在南海仲裁中爭執管轄權的一方),還要參賽者進入真實世界無法處理的問題(例如該方選擇在庭外放話而非入庭陳述法律見解)。面對這種既擬真又真實無解的題目,決勝點在對議題的理解與論據的提出。論點必須打廣且深,而且帶有創意。若是沒有看到這樣的層次,是我們對傑賽普的理解還不到位。很可惜,這是台灣各隊今年普遍的情況。   國際法是什麼?能吃嗎? 這個世界充滿著對國際法的誤解:你可以輕易的在電視報章上看到名牌教授大談政治決定一切,在自己立場受不利對待時,卻又高談「法治」。傑賽普不給你猶疑的機會:它的情境是國際法院,擺明了是法庭前的法。 什麼?國際上還講法?還有法庭? 有的,雖然它不完美。但它的缺陷,正是國際法迷人的地方。 國際法庭法第一個不完美,是國與國的爭端不容易告得成,因為國際法院的管轄權,立基在「國家同意」原則。在國家不同意被告時,你告不了他。因此,在傑賽普的情境,歷來的案子都設計成 A、R兩方經達成特別合意,賦予國際法院管轄權。 2018年的傑賽普,打破了此一慣例,是第一個依兩方所締結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提至國際法院的命題。也就是說,過往隊伍在傑賽普中,基本上不必處理的管轄權問題,在2018年的命題中,成為四大爭點上個別可得爭執的問題。 這點是2018年隊伍的一大負擔,同時也是裁判的一大挑戰。在台灣尤其如此:我們的法學教育,極端不重視國際法(奇怪吧,對這麼需要國際法的國家),看到同學願意花時間讀書思考國際法問題,老師們老早感激涕零,「何忍」叫同學再去了解極端複雜的國際法院管轄權爭議案件?台灣目前還上不了國際法庭,讀這些何用? 如同預期,我看到的2018年台灣比賽,沒有隊伍處理了可能的管轄權爭議。但這並不表示它不存在,我們可以拭目以待國際賽的情形。 國際法庭法第二個不完美,是國際法的法源。常聽到人信手拈來聯合國大會決議、國際會議宣言、國際專家團體原則,但這些是「法」嗎?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嗎?這些,使我們必須處理國際法法源的問題,包括什麼是條約、什麼是習慣國際法、什麼是「軟法」。正因成法的困難,國際法大概是唯一區分現存法(lex lata)與未來想望法(lex ferenda)的法領域。更深的問題還有,未生效的條約是否可能包含具拘束力的規則,國際習慣法能否拘束異議國家等。國際法的規範性,不但困擾著作國際法的人,還構成法理學的課題。 難怪在早先時代的台灣賽事中,老師們必定問「國際法的法源是什麼」。但是老師,傑賽普要的不是教科書上的答案,而是應用在個案,與論據相關的答案。 傑賽普迷人之處,在參賽者必須直接面對國際法的不完美,同時扮演國際大律師,為論點辯護。   裁判的兩難 傑賽普是一方的陳述表演?兩方的唇槍舌劍?還是三方的比武大會?裁判,究竟是不是傑賽普的「一方」?如果不是,裁判為何要問問題?在傑賽普比賽中,裁判表面上扮演法官,實際上角色為何? 從裁判的角度,其實面臨兩難:全然尊重辯士,不加打擾,每位在台上都舌燦蓮花。法律之論辯之學,是否對問題充份了解,唯有經過詰問與「友善的交換意見」,才能知道。同時,裁判必須提問,也表示裁判也必須準備案子;與辯士有所互動,也能顯示裁判聽懂辯士所講的。 但若是裁判介入過深,甚至與辯士就單一議題纏鬥不休,豈不變成裁判與辯士間的辯論大賽?過去在決賽階段,曾經出現五位裁判輪番提問,炮火猛烈,形成「裁判提問大賽」的情形。裁判提問過於積極,還有破壞辯士口語呈現結構,甚至導致討論碎片化,個別議題化的效果。有些論點,是必須仔細推敲,慎密分析,始能理解或導出結論的。問題是,辯士在台上,有沒有如此空間?還是,不待析述,就被跳入的裁判打斷? 為避免此種情況,傑賽普給口說裁判的指示,是盡量尊重辯士的呈現結構,提問的時間以不超過辯士所有時間的百分之25為原則。雖然該指示也完全尊重裁判,如果認為有測試的價值,甚至可以由開頭的時間分配開始問起。(https://www.ilsa.org/jessup/jessup18/Administrator/2018oraljudgingguide.pdf ) […]

徐寧 – 泰國曼谷海外實習心得

2017 海外暑期實習心得分享 徐寧   實習期間:2017/07/14~2017/09/10 實習地點:Tilleke & Gibbins 曼谷總部   背景 我大學就讀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大學參加亞洲法律學生聯盟(ALSA);大三時,前往新加坡管理大學交換,回國延畢一年參加WTO國際貿易法模擬法庭比賽,從資料蒐集一直到整理論點、訴訟策略,讓我深感自己在法律這個專業領域的不足,但最後打入總決賽、在WTO總部獲得進入準決賽的成績,也感覺台灣人並不比其他國家的學生差,經過練習,我們也可以在國際的舞台與他人競爭。 如何找到實習資訊? 現在可以透過如系所、學校、或是民間仲介機構等管道找到海外實習,可是我找這個實習時並沒有用什麼特別的作法,當時,我有興趣的國家除了泰國之外,還包含新加坡、日本等國,於是土法煉鋼的上網搜尋目標國家的律所排名、主要業務,並確認該律所過去是否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因為過去出國和社團的經驗,我有認識該家事務所過去的泰籍實習生,可以問一些詳細的狀況;但其實許多律師事務所徵才頁都有特別標明不接受非本國籍的實習生,雖然還是可以投看看,但這應該也是許多履歷最後石沈大海的原因之一。當確定該家事務所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後,可以進一步搜尋網路上的實習心得,藉此了解實習生的待遇(大概都會指派怎樣的工作,是否需要加班等等),以及簽證要求等,才知道自己可以配合實習多久。 公司簡介 Tilleke & Gibbins成立於1890年,是東南亞區域最大的綜合型律師事務所之一,在曼谷,河內,胡志明市,雅加達,金邊,永珍和仰光等七家分所,有150多名律師和顧問執業。業務範圍包括商業交易和併購,爭端解決和訴訟以及智慧財產權訴訟與智財申請流程。 Tilleke & Gibbins規模最大,收益最主要的來源是智慧財產部門,分為商標部、智慧財產執行部門(Enforcement),以及專利與規範事務部(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大致上商標部門主要在處理商標申請,智慧財產執行部門處理訴訟爭端等,專利與規範事務部處理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 Tilleke & Gibbins的實習制度十分完善,每年都有開設名額讓國際法律學生前往實習,實習至少為期兩個月,期間實習生將完成Supervisor交付的專案、向律師與主管報告進度,每週亦須完成每週實習工作報告,以利調配實習生之學習情況與進度。 實習工作內容介紹 我所屬的部門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下的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事務所指派三位Supervisor給我,其中一位即為合夥人Alan Adcock,另外一位是部門經理Atthachai Homhuan博士,另外一位是顧問Jakkrit Kuanpoth教授,他們三位分配給我的工作比重,大致形塑了我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 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包含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由於各國的法律事務所部門劃分各有所別,過去我並不熟悉智慧財產部門下竟也包含這個領域,在學校學習的「智慧財產法」也幾乎不會碰觸到這部分的知識,所以一開始實習時,不免懷疑自己是不是應該做這些工作?又是否能勝任?慢慢地才在摸索中學習。因為Regulatory Affairs的核心在於藥品專利申請,還有藥證許可等,在我所工作的樓層,專利師、工程師、藥劑師比律師還要多,部門經理Dr. Atthachai是最主要指派工作給我的部門主管,因此實習期間,大部分的工作是偏向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 法規研究 與其說是法規研究,可能比較像是回應客戶的法律問題,在實習期間,我遇到許多不同面向、不限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只是總結而言,都與法律的實際解釋與適用有關。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份營業秘密法的工作,其法律問題在於一家欲在泰國製造販售水生動物飼料的廠商,想知道泰國營業秘密法中關於公職人員保密義務具體執行的方法為何?這份工作有趣在於牽涉到兩個法律的競合(Trade Secret Act和Animal Feed Act),由於我無法閱讀泰國營業秘密法母法(有英譯)以外的行政命令與規則(沒有英譯),主管指派我與幾位泰國實習生一起進行工作,這對我而言是十分新鮮的事情,因為通常各實習生所屬的Supervisor是不同的律師或專利師,所以並不常有一起合作的機會。 客戶的問題牽涉的法律解釋問題,是水生動物飼料的配方該不該當於Trade Secret Act中的“agricultural chemicals”?更有趣的地方是,我們也直接致電農業部詢問,卻被踢皮球說是另外一個部門負責的事務;致電漁業署,受理人員又表示他們從未處理過商業秘密事務,無法提供確切的答案。雖然這聽起來是有點徒勞無功,但是我在其中感覺到法律真的是存在於經驗中,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問題,也許也不會發現泰國的法律中有一個很神奇的漏洞,將政府人員的保密義務限制在受理藥品和農業化學物申請上,那麼其他同樣被規定要申請產品許可的產品,適用上就出現疑慮。 Tilleke&Gibbins也長期與國際知名的智慧財產研究機構合作,協助起草介紹泰國藥物監管標準、製藥與技術情報、如何在泰國進行智慧財產管理等報告。在實習期間,對我而言最具有挑戰性的就是這份統整並摘要泰國的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