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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意晴:國際間反恐怖主義工具對國際法的影響

國際間反恐怖主義工具對國際法的影響 ─以九一一攻擊事件美國的回應為例 邱意晴 外交學系碩士班一年級 壹、前言 恐怖主義的出現與發展有其長遠的歷史,但2001年的九一一攻擊事件後,開始廣受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相關學科討論。除了恐怖主義對於後冷戰時期國際安全的嚴重威脅外,攻擊事件後,美國迅速以「反恐戰爭」(War on terror),向中東出兵作為回應,也是國際法學界針對反恐措施的合法性,激烈交鋒的原因之一。 本文將以2001年美國本土所發生的九一一攻擊事件為例,首先描述恐怖主義和恐怖攻擊在國際法上的特殊性,繼而討論美國對於此次攻擊事件的回應,以及此種回應對於國際法的影響。

張育叡:國際法下基因研究告知後同意

張育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助理)   自80年代以來,生物科技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起初我們重視的是技術面的發展,例如:DNA序列的研究、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立;然而,隨著技術面的日趨成熟,法律、社會或國家政策自然會對此等新興科技有所回應。本篇試圖就生物倫理相關規範中基因研究告知後同意之概念進行國際法的討論。

李柏翰、李宜恩:國際迷你課程-人權、少數族群及宗教自由(二)

李柏翰/李宜恩 欲觀看本文附註腳之完整版本,請點選連結觀看,謝謝! 肆、國際人權法中關於少數族群之保障 一、國際人權法下少數族群之定義 國際人權法下,對於少數族群保障之前提在於何謂少數民族,因此首先需要釐清的問題是「何謂『少數族群』(minority)?」,其定義將會決定對於所保障之對象為何,而目前國際社會針對少數民族之定義尚無共識,許多被提出之法律定義,通常都包括客觀因素(objective factors),諸如共同種族、語言或宗教存在之事實(the existence of a shared ethnicity, language or religion)及主觀因素(subjective factors),包括個人認為自己是該少數族群的一份子(individuals must identify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minority)。歷史上,國際社會首度提出之定義是1977年「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Francesco Capotorti所提出,其對少數族群所建議之定義及要件為一群人在人口比例上為少數,於社會上並不具有優勢地位,其須為一定居國之國民,種族、宗教或語言上與國內多數人口不同,並且團結一致以維護其文化、傳統、宗教或語言。惟該上述之定義引發一些批評,其中主要包括下列三點:

宋承恩:和平崛起的法治對話

宋承恩 英國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 吞吐大量文字而輾轉反側的一夜,我與法進行了如下的夢囈:   法: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外交部向北京政府遞交通知,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兩國在南海的爭端,對中國提起訴訟。   我:我注意到了,此事重要嗎?

杜芸珮:『圈外人』的『進化』論

杜芸珮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助理)   我國在正式外交場合中,時常扮演著圈外人的角色,面臨無法參加許多國際組織會員國大會以及多邊條約締約國大會等重要國際會議的困難,自然無法全盤掌握各項國際條約之訂立過程,例如利益團體遊說之經過與立場,以及國與國間的政治角力過程等。當各國為了某條文的解釋與適用方式進行協商、結盟,乃至於爭辯,我國既未參與討論,僅取得經過數次討論後的結果,過程自是毫無所悉,更增加我國法制與國際接軌的困難度。

蔡沛倫:Mistaken Identity, CIA Extraordinary Rendition, and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Khaled El-Masri

Pei-Lun Tsai Ph.D. student,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On 13 December 201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 or the Court) delivered its judgment in El-Masri v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where the Court found Macedonia responsible for torture, ill-treatment and secret rendition of a German national, and in violation of […]

魏歆庭:試述國際法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及境外運輸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四年級 魏歆庭   壹、前言 核能研究與和平利用核能在台灣已有三十餘年的歷史,在核能發電、醫農工研各方面應用勢必產生放射性廢棄物,近年來國人愈發重視環保議題及永續發展,當前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儼然成為大眾最為關心之議題。隨著放射性廢棄物貯存量越來越多,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及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曾多次考慮放射性廢棄物境外最終處置,由於境外最終處置涉及跨國境運送之問題,因此本文將簡述目前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手段,並試以國際法出發概述放射性廢棄物跨國境運送之法規範。

李柏翰、李宜恩:國際迷你課程 ─ 人權、少數族群及宗教自由(一)

李柏翰*/李宜恩**   壹、 東吳人權學程與國際迷你課程 一、 東吳人權學程 為推廣人權概念、建立人權意識,在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台灣第一個專業的人權研究中心)及許多義工不斷地努力催生下,東吳大學於2004年8月成立了人權學程。人權學程是國內目前唯一的人權專業教學單位,目的在於提供大專院校學生系統性的人權基礎教育,不僅著重人權理論的思辨外,亦訓練學生主動關心社會上的不正義以及弱勢團體的權益。事實上,人權學程邀請許多傑出的學者與非政府組織的專家參與教學,也和國內外許多NGOs合作密切,讓學生們除了得以在課堂裡學習,更有充足的機會,透過實習、倡議活動,實踐所學。 未來人權學程將持續加強師資陣容,整合課程,同時在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及人權學程的基礎上,於2008年9月也正式開辦了人權碩士班招收國內外學生,以期成為亞洲人權教學與研究的重鎮。人權學程的發展有五大目標,包括:(一)理論與實踐並重、(二)涵蓋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三)人文與科技之整合、(四)本土化與國際化並重及(五)培養參與國際、國內人權組織的優秀人才。[1]

林宜亭:Does Israel Have Right to Use Force Against Iran?

(編註:原文題目為Does Israel Have Right to Use Force Against Iran According to Prime Minister Netanyahu’s Speech at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 林宜亭Christine Ie-Ting Lin* In the speech delivered by the Israeli Prime Minister Benjamin Netanyahu to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n 27 Sep 2012, Netanyahu made it clear that Iran’s development on nuclear […]

譚偉恩:BSE及其風險分類之探析 – 在公共衛生與貿易自由間進退維谷

美國農業部(Dept. of Agriculture)在今年4月24日確認其監測系統在該國加州中部發現一起非典型的(atypical)牛隻腦部海綿狀病變(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之病例,即俗稱的狂牛症(mad cow disease)。由於患病的牛隻是一頭用來提供乳製品的乳牛,而非待宰殺供消費者食用之肉牛,因此農業部在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的報告中表示,這起病例絕不會在食品供應鏈上產生任何有害於人體健康的風險。農業部下設的動物與植物衛生檢驗署(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APHIS)隨後開始對這起病例進行調查與追蹤,並進一步確認此病例與使用動物飼料所導致的BSE無關。OIE目前官方網站上所公佈的資訊也接受美國的說法;因此,這起4月份的最新病例並不會影響先前OIE對美國狂牛症風險等級的分類:被控制的BSE 風險(controlled BSE risk)。換句話說,依照目前的國際衛生與貿易制度來看,美國肉牛的生產和其在國際市場的供應不會因此病例而受到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