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屆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競賽開始報名囉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 (一) 17:00
比賽日期:11月21、22日
競賽規則、競賽題目與其他資訊請見活動網站:
http://www.redcross.org.tw/home.jsp?pageno=201205070020&acttype=view&dataserno=202008050001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 (一) 17:00
比賽日期:11月21、22日
競賽規則、競賽題目與其他資訊請見活動網站:
http://www.redcross.org.tw/home.jsp?pageno=201205070020&acttype=view&dataserno=202008050001
以下資訊彙整僅供參考,請以各單位之官方公告為準。
【哈佛大學–兒少保護:兒童權利之理論與實務】
【史丹佛大學–國際婦女健康與人權】
【哥倫比亞大學–全球化時代下的表達自由】
【日內瓦大學–兒童人權–跨學科介紹】
【日內瓦大學–國際組織管理】
【倫敦大學–21世紀的難民】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全球外交:世界上的聯合國】
【國際特赦組織–數位安全與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人權:難民的權利】
以下資訊彙整僅供參考,請以各單位之官方公告為準。
【牛津大學國際人權法碩士】
【劍橋大學國際法碩士】
【倫敦國王學院】
【紐約大學國際法學碩士】
【西北大學法學院】
【史丹佛法學院】
【海牙國際法學院】
【賓大法學院碩士】
【密西根法學院】
【杜克大學法學院】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
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 (SMU)’s Global Visiting Assistant Professor Program is looking for emerging scholars who focus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I law and other research fields.
本次論壇邀請多國學者及政府官員發表國際海洋法、經濟法、環境法及爭端解決等領域之研究成果,暫定議程如附檔,未來若有更新將公佈於論壇網站:http://csil.org.tw/2019-Research-Forum/。
若欲參加本活動,請詳實填寫報名表:https://forms.gle/7iq5PiSTPhSwy4d28。名額有限,報名經本會審核通過者,將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1. 敬請與會者自理午餐。
2. 本研究論壇報名費2000元,於活動當日繳交;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免繳報名費。
於本回工作坊中, 陳老師純一特將台北大學之同修帶入本工作坊,一同參與討論,以資益各校之學術對話。
本次報告,主要由政大法研所陳冠仁同學以及曾於上學期修習 陳老師純一國際公法課程之英文系同學陳世賢同學負責。
陳冠仁同學在工作坊中,介紹了其最近之研究方向──«The ro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n addressing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向吾人深入淺出的介紹了邇來於習慣法上的新興角色進展。
陳世賢同學則於會中報告了加泰隆尼亞獨立案。其深入討論了於該案中,西班牙憲法法院所作出之違憲裁決,以及在國際法上加泰隆尼亞自行宣布獨立不具效力之原因。
於本回報告中,除 老師予以飭正、鼓勵,以資我等後生學術潛能之成長外;其餘諸君亦是專注參與討論,相互砥礪,共助知學。
亦如上回,本回工作坊,於諸生之研究,所獲教示如下:
於 陳老師純一之提點下,戰略二鄭宇廷同學已將研究範圍聚焦,將以櫻桃支付等電子支付工具為主軸,研究、探索新興支付形式與洗錢犯罪的可能關係。
董芷均同學則 老師之提醒下,將題目精純化,俾便深入研究。而其將繼續深化其對於美國及印度的反傾銷制度研究,並進一步聚焦於探索化學品與金屬產品的傾銷議題。
楊孟庭同學則除了重新檢閱其研究主題──淡馬錫主權基金──之可行性之外,也進一步在 老師的指點下,企圖排除其研究方法上的障礙(如:研究資料的取得,法政議題聯繫上的關係釐清等等),以便繼續進行後續之研究。
此外,同為與會的法科二陳麗宇、法研所陳盈君、法研所陳冠仁、外交所謝耀宏皆給予了相關的建議與提問,以資益討論,學術激盪甚為熱烈。
亦如上回,本工作坊已漸常態化,諸生之研究,持續於 陳老師純一之指導下日進月步。本回諸生所獲教示如下:
在學於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在職專班之熊振中同學,企圖檢視歐盟近年通過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獲悉未來相關之實務脈動,以茲對處。研究亦將以此為方向撰寫。對此, 老師在予以研究建議之同時,也將保護規範之設計,理解為商務的標準化要求的規範設置,並提點諸後進於新興議題上必須有所關注。
法律系碩士班公法乙組之陳冠仁同學,則於本次向同仁報告了有關國際法中習慣法形成上,「最受影響國家」(states that are specially affected)的實質內涵與其在習慣法形成的角色。亦表明了,其將以此法律淵源之面向,為碩士論文的探索方向。於此, 老師除欣慰於仍有後進踴躍於基礎理論之研究外,亦提點陳同學必須專注其研究範疇之控制,以免失焦。
外交學系碩士班之謝耀宏同學,本回向同學分享了其協助 陳老師純一從事科技部研究計畫的相關內容與心得。向在場同學介紹了有關默認制度於領土問題的角色與內涵,並向同學預告本年度可能的研究成果。
另外,持續參與本工作坊的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之陳麗宇同學與首度參與本活動的法律系碩士班陳盈君同學,皆於在場時,開啟並進行了具有實益的研究討論。
為深化學生研究潛能與協助學生撰寫碩博士論文, 陳老師純一特地撥冗,開設工作坊,以指導戰略在職專班、科法所、法研所、外交所等諸所中以國際公法為研究方向之學生。本回收穫甚豐,特此紀錄。合先敘明。
於諸與會人中,皆有各自研究方向之發表,亦皆得 老師指導與飭正。下簡述之:
鄭宇廷同學試圖本於其服務於民間資訊產業之相關專業職能與視野,表明其預期檢閱洗錢方面的規範與實務處理議題,而在 老師的指導下,則將專念於虛擬貨幣與電子支付之洗錢議題為主軸。
董芷均同學則表示,其將研究美國及印度的反傾銷制度,並試圖利用基本金屬及化學品的進出口,來深入檢閱美、印的反傾銷實踐,同時試圖說明GATT、WTO對反傾銷制度、改革及相關規範等及「美國、印度」兩國貿易法就反傾銷制度、調查程序及產業損害認定等規範。最後,將針對業者在面對不同國家傾銷調查的制度、調查過程提出因應對策與建議。
楊孟庭同學則企圖藉由檢閱淡馬錫主權基金的運作實態,分析主權基金得以成立並有效運作的重大要素,且試圖從之借鑑,以推及台灣發展主權基金之可能。而受教於 老師後,其或當以主權基金所可能觸及之法律貽礙與爭點為核心,以為後續研究之開展方向。
謝耀宏同學,原預期操作國際公法中國家管轄權中的刑事管轄權,並試圖尋索刑事管轄權中主要原則之間的關係與優先性;然蒙獲飭正,後或縮減、精化其範圍,以效果理論或被害人國籍原則為核心,以為論文寫作之主軸。
此外,同為與會人之一的陳麗宇同學,雖仍未有完整的研究議題成形,然其表示,本於其環境工程之專業,尋索相關的嶄新議題,以為法學研究之開展,甚有可期。
2017 海外暑期實習心得分享
徐寧
實習期間:2017/07/14~2017/09/10
實習地點:Tilleke & Gibbins 曼谷總部
我大學就讀於台灣大學法律系,大學參加亞洲法律學生聯盟(ALSA);大三時,前往新加坡管理大學交換,回國延畢一年參加WTO國際貿易法模擬法庭比賽,從資料蒐集一直到整理論點、訴訟策略,讓我深感自己在法律這個專業領域的不足,但最後打入總決賽、在WTO總部獲得進入準決賽的成績,也感覺台灣人並不比其他國家的學生差,經過練習,我們也可以在國際的舞台與他人競爭。
現在可以透過如系所、學校、或是民間仲介機構等管道找到海外實習,可是我找這個實習時並沒有用什麼特別的作法,當時,我有興趣的國家除了泰國之外,還包含新加坡、日本等國,於是土法煉鋼的上網搜尋目標國家的律所排名、主要業務,並確認該律所過去是否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因為過去出國和社團的經驗,我有認識該家事務所過去的泰籍實習生,可以問一些詳細的狀況;但其實許多律師事務所徵才頁都有特別標明不接受非本國籍的實習生,雖然還是可以投看看,但這應該也是許多履歷最後石沈大海的原因之一。當確定該家事務所有招收國際實習生後,可以進一步搜尋網路上的實習心得,藉此了解實習生的待遇(大概都會指派怎樣的工作,是否需要加班等等),以及簽證要求等,才知道自己可以配合實習多久。
Tilleke & Gibbins成立於1890年,是東南亞區域最大的綜合型律師事務所之一,在曼谷,河內,胡志明市,雅加達,金邊,永珍和仰光等七家分所,有150多名律師和顧問執業。業務範圍包括商業交易和併購,爭端解決和訴訟以及智慧財產權訴訟與智財申請流程。
Tilleke & Gibbins規模最大,收益最主要的來源是智慧財產部門,分為商標部、智慧財產執行部門(Enforcement),以及專利與規範事務部(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大致上商標部門主要在處理商標申請,智慧財產執行部門處理訴訟爭端等,專利與規範事務部處理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
Tilleke & Gibbins的實習制度十分完善,每年都有開設名額讓國際法律學生前往實習,實習至少為期兩個月,期間實習生將完成Supervisor交付的專案、向律師與主管報告進度,每週亦須完成每週實習工作報告,以利調配實習生之學習情況與進度。
我所屬的部門在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下的Patent and Regulatory Affairs,事務所指派三位Supervisor給我,其中一位即為合夥人Alan Adcock,另外一位是部門經理Atthachai Homhuan博士,另外一位是顧問Jakkrit Kuanpoth教授,他們三位分配給我的工作比重,大致形塑了我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
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包含與泰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的藥品、食品、動物飼料等產品察驗登記事宜,由於各國的法律事務所部門劃分各有所別,過去我並不熟悉智慧財產部門下竟也包含這個領域,在學校學習的「智慧財產法」也幾乎不會碰觸到這部分的知識,所以一開始實習時,不免懷疑自己是不是應該做這些工作?又是否能勝任?慢慢地才在摸索中學習。因為Regulatory Affairs的核心在於藥品專利申請,還有藥證許可等,在我所工作的樓層,專利師、工程師、藥劑師比律師還要多,部門經理Dr. Atthachai是最主要指派工作給我的部門主管,因此實習期間,大部分的工作是偏向Regulatory Affairs的業務。
與其說是法規研究,可能比較像是回應客戶的法律問題,在實習期間,我遇到許多不同面向、不限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問題,只是總結而言,都與法律的實際解釋與適用有關。
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份營業秘密法的工作,其法律問題在於一家欲在泰國製造販售水生動物飼料的廠商,想知道泰國營業秘密法中關於公職人員保密義務具體執行的方法為何?這份工作有趣在於牽涉到兩個法律的競合(Trade Secret Act和Animal Feed Act),由於我無法閱讀泰國營業秘密法母法(有英譯)以外的行政命令與規則(沒有英譯),主管指派我與幾位泰國實習生一起進行工作,這對我而言是十分新鮮的事情,因為通常各實習生所屬的Supervisor是不同的律師或專利師,所以並不常有一起合作的機會。
客戶的問題牽涉的法律解釋問題,是水生動物飼料的配方該不該當於Trade Secret Act中的“agricultural chemicals”?更有趣的地方是,我們也直接致電農業部詢問,卻被踢皮球說是另外一個部門負責的事務;致電漁業署,受理人員又表示他們從未處理過商業秘密事務,無法提供確切的答案。雖然這聽起來是有點徒勞無功,但是我在其中感覺到法律真的是存在於經驗中,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問題,也許也不會發現泰國的法律中有一個很神奇的漏洞,將政府人員的保密義務限制在受理藥品和農業化學物申請上,那麼其他同樣被規定要申請產品許可的產品,適用上就出現疑慮。
Tilleke&Gibbins也長期與國際知名的智慧財產研究機構合作,協助起草介紹泰國藥物監管標準、製藥與技術情報、如何在泰國進行智慧財產管理等報告。在實習期間,對我而言最具有挑戰性的就是這份統整並摘要泰國的醫療器材法規(Medical Devices Act)的工作,光是Ministerial Regulations就有六十多份,那段時間,我花了很多時間了解醫療器材的分類、相關的申請規範流程等等,由於東南亞國協正在逐步統合的過程中,現在泰國與東南亞各國的立法進程,除了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外都還未進入內國法化的程度,因此在統整的時候更要一邊參考東南亞國協醫材準則(AMDD)。說實話,即便看得眼光繚亂,直到最後我都不敢說自己很了解這些申請流程!流程規定僅是法律文字,與實際向FDA申請的過程仍有一段差距,又因為我並沒有藥物相關的背景,完成這份報告的難度很大,因此我也覺得了解如何適時地跟主管回報狀況—求救也是一門藝術,在時間壓力之下,又加上自己的背景知識不足時,與同事合作是必須的。
在執行業務上,雖然智慧財產部門分為好幾個子部門,但是我發現分工並非劃一分明,智慧財產案件常常牽涉到不只一種智慧財產權,例如一份授權契約、或是加盟連鎖契約等智財商業化的過程中,時常也有其他財產權的爭端,所以我的部門也會接到爭端解決部門要求協助訴訟案件。
除了跨部門,Tilleke&Gibbins更有跨國的業務,例如一食品進口商(非泰國商)希望在泰國設廠製造,並且出口到東協幾個特定國家,於是委託Tilleke&Gibbins進行各該市場進入的法規調查,包含關稅與非關稅的貿易障礙(如商品檢驗規定等等)。這樣的工作不只涉及Regulatory Affairs,更涉及一般商法部門會處理的公司法人登記與外資規定,還有國際貿易上HS Code等關稅減讓、自由貿易區特殊規定等等,雖然沒什麼大不了的法律知識,只是就客戶要求提供市場進入的門檻分析;還是覺得因為過去曾經參加過WTO辯論隊,接觸過這些資訊,起碼上手得快。我做的報告,也直接傳給印尼所和越南所當範本,算是小小的成就。
雖然在實習期間遇到的傳統智財議題並不如想像多,這次實習有機會處理到泰國發明人申請美國專利案件,因此經手到USPTO的Office Action,在一些案件中,審查員要求申請人提出「限制或選擇」,針對本發明案進行分割。律師要求我摘要Office Action的意見,將核駁內容告知客戶,例如關於新穎性、進步性部分,將審查員用於引證的前案都找出來研究,並且跟律師討論是否要反駁審查官的意見,並且注意前案與本申請案究竟有沒有可比性(是否在相同發明類型),前案的教示有沒有相反(Teach away)的情況,再建議申請人如何回覆Office Action。由於Office Action的回覆期間可以達到三個月不等,律師也說明他通常會安排與發明人的會議,由發明人的角度,更能夠指出存在Secondary Consideration的可能性,例如:長期未能滿足的需求、未預期的結果、和商業上的成功等等,終於能把課堂上所學應用在實際案例中,是十分有趣的體驗。
Tilleke&Gibbins的實習計畫給實習生很高的自由度,很多機會需要自己積極的爭取,例如我的Supervisor Khun Alan也身兼LES Thailand(國際技術授權主管總會泰國分會)的主席,所以Tilleke&Gibbins經常舉辦學術研討會等活動,在工作之餘,我也藉機會參加USPTO和LES Thailand主辦的IP Training for Innovative Entrepreneurs,其中請來的講者有來自台灣外國法事務所的顧問,也有香港的執業律師,討論有關智財契約擬定、談判技巧,在Tilleke&Gibbins也曾經請來美國的John Orcutt教授來講授智財鑑價,對於泰國而言這是很新的概念。
如果待上差不多四個月的話,主管會安排輪調到不同的部門,因為我只能工作兩個月,因此這次兩個月在同一個部門,但是我覺得實習有趣的地方不只是工作,也在於看見法律案件工作之外事務所的運作方式,所以也不會覺得可惜。這次實習非常幸運剛好有機會參加季度的律師會議,除了各部門有律師報告新修法動態等等,事務所派去參加國外訓練課程的律師和初級合夥人也會分享他們的課程內容,合夥人也會就幾個重要事務所營運的事務宣布。另外,會議的一個環節是,所有新進律師和實習生對全所人員自我介紹,因為實習時有一個小小的自我要求,就是要在當地儘量用泰文,那時我就決定用泰文自我介紹!
在實習瀕臨尾聲時,因為Tilleke & Gibbins非常良好的工作環境,我非常希望未來有機會再來泰國發展。以工作硬體環境方面,在Rama III路上的辦公室佔有六層樓之多,包含演講廳、圖書館、會議室、健身房、檔案室、員工Lounge、當然還有各個辦公室等等,空間十分明亮寬廣,工作的氛圍很積極,但並不令人感到躁動,是十分舒服的工作環境。
但是以外國人來在泰進行法律事務而言,我認為仍然有相當難度。在研究與適用泰國法時,經常遇到沒有完整英文翻譯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新修法,或是有很多Ministerial Regulations的時候更麻煩。當然這是關乎我的部門性質的問題,其他部門主要進行Corporate業務的有更多外國律師,他們認為在合約談判和民商法相關的領域不太有什麼困擾。但是捫心自問,如果我對於英文的掌握度還不如英美的母語人士,那麼我哪裡比一個假設英文也非常優秀,又能懂泰語的泰國人吃香?我認為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有很大一部分與當地法律語言是相關的,如果不懂泰文,直接的影響就是無法閱讀法院判決,這是我未來會繼續思考的問題。
同樣與語言相關的體會,就是每個人的語言程度不一樣,如何用他人聽得懂的方式互相溝通、合作。這可能是在非歐美國家實習才能夠有這樣的感受,在Tilleke & Gibbins實習,對於我的Supervisor合夥人是美國人,英文又快又精準,我一定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去和他開會,但是溝通理解上都沒有問題;然而跟當地年紀較小的實習生,或是秘書合作時,他們的英文程度就有相當落差,這時我也會學著改換說話的方式,放慢並且講得更清楚明瞭。這雖然是一件小事,但我發現來自歐美國家的實習生有的就做不到這點,而常有溝通困難。
在前面幾週,面對繁瑣的工作項目,有時我會感到煩躁不安;然而慢慢提醒自己,雖然在Tilleke&Gibbins我的職稱僅是實習生,但是我應該把自己當作律師看待,不管是怎樣性質的工作,不管跟我的知識背景有沒有相關,就是要人去完成這些工作。一位好律師,是令人放心的律師,如果我能讓主管放心交付工作,相信我時間到之前一定會完成,這未嘗不是體現我對工作的責任感。每個交辦的研究等等,律師都在倚賴我給他的回答,想到他會用我做出來的東西回答客戶,讓我覺得做每件事都要兢兢業業;而實際上也是如此,在幾次與客戶往來的信件,主管都是直接以我擬定的信件草稿寄出,未做太大修改;甚至我曾經用on behalf of的方式,代替合夥人寄信給客戶。
在國外工作是一個非常新鮮的體驗,但是在一個不同文化脈絡底下,待人接物的方式對於外國人而言可能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一般人可能以為泰國是一個很自由、很開放的國家,實則泰國人尤其重視禮貌、輩份(但是又與韓國或日本不太一樣),舉例而言,在泰國指稱他人的方式,並非叫對方的「姓」,而是「名」,並且在前面可以用不分男女的「Khun」。在辦公室裡,我們則會叫前輩或是主管名字前以「P’」做開頭。對於外國人而言,我一開始以為這兩個字是可以互換的,然而鬧出了一些笑話才知道,只有對比較熟悉的前輩才可以使用P,對於不熟悉的前輩或是客戶,應該只可以使用Khun。
另外,我在泰國給予自己的一個要求,就是盡可能的學習當地語言。原本甚至打算在工作之餘報名語言班,然而兩個月時間不算長,下班後也已無力去上課,所以在生活中,不管是點菜、問路等等,我都盡量和店員和朋友學習泰語,在一個月左右時,我已經可以在計程車上用全泰語跟司機溝通路線,雖然這遠遠不能算得上「商用泰語」或是「法律泰語」的等級,但是對我而言是一個努力的開端。
在泰國短短的兩個月,我親身感受到泰國的國際化程度已經比台北還要高,不僅在泰國有許多跨國企業,在街頭看到的西裝畢挺的上班族,也有許多不是泰國人的面孔。以我的事務所為例,按照一般的理解,1890年創立於曼谷的Tilleke & Gibbins應該是一個所謂的「本土律所」,然而在事務所內每個部門都有外國律師,包含日本、英國、美國等地的法律工作者(在泰國律師為限制行業,僅能稱作顧問),事務所內部定期開會,也都是使用英文,甚至連所內的資安講習也是英泰雙語,為了各地分所的跨國溝通的需求,以及東南亞未來進一步整合成東協經濟共同體的大環境之下,自然各個產業也非常需要良好英文能力的人才,這是台灣法律系學生可以進一步要求自己的目標。
另外,Tilleke&Gibbins優良的實習制度,讓我反思台灣律師事務所似乎沒有那樣的實習生態實在很可惜,在大學時,我也如一般的法律系學生一樣只思考著修課,如果可以的話則盡快考完國考。然而在泰國,本地與外國的大事務所每年都在泰國各大法學院辦實習說明會,在大三、大四的泰國法律系學生之間,有的在NGO,有的在事務所,大多都有兩次以上的實習經驗。
法律事務所籌劃有薪實習計畫,招收尚未受過完整法律訓練的年輕學子固然是一筆投資,但藉由此機會,我看到Tilleke & Gibbins明確的指向各大學最頂尖的學生,市場上也知道,能在Tilleke & Gibbins的學生都是各大學GPA最高的學生,而讓這批學生熟悉事務所的制度與環境,也對未來的求才有所助益;對於學生而言,不僅有機會接觸法律實務工作,也可以讓這些同學了解自己究竟是否喜歡、是否適合在事務所工作,或是比較適合在公司或NGO?甚至是究竟喜歡哪一個領域的法律?對於事務所和學生之間應該都是雙贏的作法。
據我的觀察,Tilleke&Gibbins的客戶有許多為國外廠商,信件往來內容及資料也以英文居多,所以對於英文閱讀及寫作有一定的要求,而在和當地實習生合作時,雖然可以感受到他們因為年級尚低(多為升大三學生),法律背景知識並不扎實,但是在Tilleke & Gibbins需要和主管或是客戶大量以英文溝通,他們的英文能力十分令我驚豔,我並不知道在台灣,同樣大三的學生有沒有辦法這樣以英文學習,承擔工作?如果是三年前的我,有辦法像她們一樣嗎?
在泰國實習的經驗,也許我只能稍微窺見一個跨國事務所的運營,還有稍稍體驗身為一個律師的工作性質,但是能有這樣走出台灣的機會,要感謝盤安基金會提供獎學金,幫助我能自立負擔機票出國追夢,也讓我打開認識東南亞的一扇窗,結交許多泰國與世界各地的朋友,這些獲得,遠比單純的法律知識更顯得珍貴。
聯絡方式:(02) 2939-3091 #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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