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場【現代國際法講堂】─宋承恩先生:『漁捕實體』相關實踐的新發展

主講人:宋承恩先生

記錄:政治大學張肇虔

2012.06.29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首場論壇,民國101年6月29日邀請宋承恩先生於政治大學主講,深入探討漁捕實體此一與中華民國地位高度相關的議題,並分享參與漁業組織談判的實務經驗。

宋承恩先生一開始提出的問題是,漁捕實體在各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所取得的待遇,與我國之國際地位關連性何在?是否我們可說,因為漁捕實體在某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取得較接近於國家的待遇,而說我國的國際地位有所「提升」;反之,因為在某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取得較不利的待遇,而說我國的國際地位有所「減損」?宋先生認為此涉及相關實踐在習慣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如果漁捕實體的相關實踐被認為是條約法下的產物,則吾人大可不必將漁捕實體問題與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國際人格連結觀察。台灣以其他實體身分(如衛生實體)的國際參與亦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地位,牽涉更根本的問題,不是漁捕實體此類功能性的概念所可以承載或加以貢獻的。

宋承恩先生帶領同學由近代工業捕魚出現導致公海漁源枯竭,作為挪威、冰島及加拿大漁業管轄權案之背景,進而引發國際上對公海漁撈行為欠缺管制高權以及國際漁業組織的效能不彰的關切,切入漁捕實體問題的起源,即國際法上管制為數眾多的台灣漁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