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場【現代國際法講堂】─宋承恩先生:『漁捕實體』相關實踐的新發展
主講人:宋承恩先生
記錄:政治大學張肇虔
2012.06.29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首場論壇,民國101年6月29日邀請宋承恩先生於政治大學主講,深入探討漁捕實體此一與中華民國地位高度相關的議題,並分享參與漁業組織談判的實務經驗。
宋承恩先生一開始提出的問題是,漁捕實體在各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所取得的待遇,與我國之國際地位關連性何在?是否我們可說,因為漁捕實體在某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取得較接近於國家的待遇,而說我國的國際地位有所「提升」;反之,因為在某個區域性漁業管理條約下取得較不利的待遇,而說我國的國際地位有所「減損」?宋先生認為此涉及相關實踐在習慣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如果漁捕實體的相關實踐被認為是條約法下的產物,則吾人大可不必將漁捕實體問題與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國際人格連結觀察。台灣以其他實體身分(如衛生實體)的國際參與亦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地位,牽涉更根本的問題,不是漁捕實體此類功能性的概念所可以承載或加以貢獻的。
宋承恩先生帶領同學由近代工業捕魚出現導致公海漁源枯竭,作為挪威、冰島及加拿大漁業管轄權案之背景,進而引發國際上對公海漁撈行為欠缺管制高權以及國際漁業組織的效能不彰的關切,切入漁捕實體問題的起源,即國際法上管制為數眾多的台灣漁船的必要。
漁捕實體概念並非台灣所創設,而是由國際社群為台灣所量身打造。其發展由1992年聯合國FAO公海漁業報告,至納入1995年魚群協定,進而為台灣使用,以此身分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sations, RFMO) 之協商,取得雖非締約方,但卻取得各組織委員會會員之地位,在漁業管理上享有與其他國家平等的決策權。此一結果之取得,並非易事,關鍵的問題在於在條約之協商及訂定上,如何能夠使中共及台灣同時加入組織,同時折衝雙方對台灣參與國際條約地位上之根本歧異:此一問題對兩岸政府而言,皆為事關台灣國際地位主張之重大問題,亦成為兩岸政府同時加入政府間之條約,各協商國皆必需面對的棘手問題。就此,漁捕實體之概念及其運用,藉由「不正面處理」台灣於國際條約上地位的方式,具有容納極端對立立場之功能,為此一概念在條約法上之巧妙之處。惟近兩三年來隨著中共國力之相對提升及貫徹其主張於國際事務之積極態度,我國在各RFMO及條約協商中,面臨中共對過去已然建立之模式之嚴峻挑戰。由此大角度,「漁捕實體」概念所蘊涵的細緻平衡,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分析完漁捕實體與國際法相關的爭議後,宋承恩先生也分享了談判上的實務經驗。他認為,既然台灣參與漁業管理公約的談判遠超過「漁業」的層次,我方宜摒除「漁業實力」與談判籌碼有絕對關聯的觀念。對於法律人而言,身為談判團隊的一員,除了必須有能力適時分析各種文件的法律意涵,提供決策者建議以外,亦須掌握外交面的大勢,應對突發的狀況,協助撰寫維護國家利益的文件。這些能力的培養,都是有志國際法的同學可以努力的方向。
本次講堂吸引了包含法律系與外交系的同學及師長參與,並有東吳大學的同學共襄盛舉。未來將定期邀請國際法各領域不同的專家學者,就不同的主題分享自己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