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場【現代國際法講堂】─高聖惕教授:中菲南海仲裁案
主講人:高聖惕教授
記錄:政治大學翁資盈
2015.03.11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二十一場現代國際法講堂於2015年3月11日舉行,本次活動邀請到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高聖惕教授以「中菲南海仲裁案」為題發表演說。高教授首先簡介仲裁的各階段時程發展與安排,菲律賓在2013年1月22日啟動強制仲裁後,中國表示拒絕參與仲裁,並於2014年12月7日繳交非答辯狀的「立場文件」,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向菲國提出一系列問題,2015年3月15日,菲國需回答仲裁庭所提問題,北京應在2015年6月15日回應菲國,但高教授預測中國應該不會做出答覆。仲裁庭預計於7月8─20日開庭,在海牙公開舉行為期二週口頭答辯,並預計在9月與12月針對管轄權與實體問題做出判決。
高教授接著說明此仲裁案對中華民國的影響,包括以下幾個層面:首先,中華民國公布的南海U型線合法性可能受到質疑;再者,仲裁判斷將會影響臺灣未來的南海主張,在仲裁案上,海峽兩岸政府的主張是無法切割的;此外,馬總統於2014年9月1日「中華民國南疆史料展」曾談及此議題,因此,法庭可能請菲國討論此談話,而菲律賓可能曲解馬總統的演講。就此仲裁案對中華民國的南海島礁及海域主權主張之影響而言,首先,所牽涉的地理範圍是黃岩島及卡拉陽群島所涵蓋的南沙群島,但因仲裁庭無權對主權爭端做判決,因此對中華民國的主權主張並不會受到影響;但菲國要求仲裁庭針對北京政府所佔領的8個海中地物的法律地位做判決,而這些海中地物,中華民國也有主權主張,雖然仲裁判斷不影響主權主張,但不同的法律地位將影響由此產生的權益,例如是否可主張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而針對南海第一大島─太平島,菲國主張太平島不能主張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並試圖誤導國際視聽;菲律賓也質疑大陸在海域內的具體執法,而有合法性的爭端。
高教授並針對菲律賓在2013年所提外交照會討論所牽涉的法律問題,國際審判分為程序審與實體審兩部分,程序審的部分,菲律賓所提爭端必須具有可受理性、法庭具有管轄權、適用海洋海公約的解釋或是與此相關及正確的定性等性質,即使有一方拒絕出庭的情況,並不因此影響開庭。接著是外交照會所牽涉的實體法律問題,共有五大部分,首先是U型線的合法性問題,若U型線是違法的,則中國即不能以此做為在南海的「海域主張」的外部界線,周邊國家則可依其專屬經濟區等使用U型線內的海域,因此,U型線的意義重大。菲律賓主張如下:第一,中國大陸在南海只能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第二,菲律賓主張中國大陸對U型線裡的水域都有管轄權,是違反海洋法公約。但根據中國在2009及2011年的外交照會中,其海域主張並非依據U 型線,而是以其領土主張為核心,主張四大群島(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島)之主權,依此領土主張產生海域主張,據此照會,其主張係符合海洋法公約,中國大陸還有兩個海域法:鄰海鄰接區法及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法,皆是根據海洋法公約所訂立的配套立法,因此,菲律賓的主張並無事實基礎。
第二、第三部分的主張聚焦在中國大陸所佔領島礁的法律地位爭端,菲律賓認為八個島礁裡有四個是低潮高地、另外四個是岩礁不是島嶼,菲律賓認為根據海洋法公約,低潮高地的歸屬,是根據是否位於一國大陸礁層之內;此外,也主張美濟礁及西門礁是菲國大陸礁層的一部分。但中國從未反對低潮高地在法律上的意義,也不反對美濟礁及西門礁屬於菲國之大陸礁層,中國所主張的是兩岩礁皆也都屬中國大陸礁層的一部分,因此,在這部分,兩者的主張並無衝突。
在第四、第五部分的主張,菲國要求法庭肯定其在南海有權主張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但並無證據顯示中國曾經對此表示反對,因此在沒有爭議性的情況下,也就不構成爭端,法院如何裁決?根據以上主張,菲國指控中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進行違法開發等經濟行為,甚至妨礙菲國進行開發,以及中國違法妨礙菲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及公海之航行自由。菲律賓更試圖曲解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意義,根據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條文的歷史紀錄,當時許多國家認為岩礁與島嶼產生海域的法律能力相同,但這些國家的主張後來沒被公約文字所接受,菲國將談判時被否定掉的意見,企圖透過解釋,來讓那些想法復活,認為第一項的島嶼定義與第三項的岩礁是相同的,因此皆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
因此,菲國所主張的不僅沒有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其中包括中國不反對菲國主張、基於不完全正確的事實(例如:中國有權主張太平島)、中菲之間法律關係的錯誤定性(中國為非沿岸國)、忽略太平島是違反一個中國政策(建交聯合公報)等,因此,沒有事實根據所架構出的爭端,是不具爭議性的假爭端。高教授進而認為,在此仲裁案裡,菲律賓是沿岸國,也應當將中國視為沿岸國,以此為基礎,進行所有的推論,方才有意義,否則若中國為非沿岸國或一船旗國,這些主張將沒有事實基礎,因此,此爭端的核心應為:兩個沿岸國,因為沒有完成劃界,而引發一系列的問題與衝突。
接下來,高教授扼要地說明菲國在訴狀的主張,首先,菲國主張中國以U型線彰顯其歷史性權力,以此做為海域主張的外部界線,菲國指出在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歷史性主張不能主張專屬經濟區;而在中國所佔領的四個是岩礁、五個是低潮高地,皆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此主張是根據被菲國曲解後的島嶼與岩礁的意義;而菲國指控中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妨礙其行使主權權力,中國更未阻止其漁民開發天然資源;而針對黃岩島,中國妨礙菲律賓阻止行駛傳統捕魚權等。
高教授認為,此仲裁案不管誰勝誰敗,這個爭端都不能有效地被解決,因為兩國的核心爭端並無提交到法院,因為法院無權解決領土主權爭端、海域劃界爭端,菲律賓也沒有將爭端始末交給法院。
相關資料:
- 高教授著作:
- 講堂投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