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場【現代國際法講堂】─ 李耀中律師 、李之聖律師:我的律師時代:實務座談與職涯分享
主講人:李耀中律師 、李之聖律師
2015.11.04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二十三場現代國際法講堂於2015年11月4日於政治大學法學院演講廳舉行。本次活動邀請理律法律事務所的李耀宗律師以及理樸法律事務所的李之聖律師。兩位律師分別以〈海外籌資-淺論存託憑證〉以及〈聯合國兩公約對我國死刑訴訟之影響〉作為實務座談的主題,並在演講的後半段分別就職涯經驗與同學們分享。
實務座談的部分,由李耀宗律師先向同學們介紹存託憑證的概念、功能及運作方式。首先李律師介紹多種不同的海外籌資方式,包含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等等。其中李律師指出,存託機構即為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之憑證。並介紹兩種不同的類型: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與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係以掛牌的地區區隔。再者,李律師提及存託憑證幾個特點,包含原公司股票由發行人所在國的保管銀行保管,存託憑證之交易亦可避免投資人在跨國投資上所面臨的問題(例如匯率風險,時區及語言差別)、投資人可選擇兌回存託憑證所表彰的股票、投資人享有股東權利等等。這也進一步延伸出存託憑證的諸多優點,除了能夠增進外國投資事業專業機構持股比例及分散資金來源管道以外,還有提升公司的國際知名度並滿足其外幣需求的效果。
在李律師分享的後半段,李律師使用幾張清晰易懂的流程圖說明海外存託憑證發行的流程、各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及在海外發行存託憑證各該參與人員所負責的工作。而作為一位國內律師所負責的業務包含什麼呢?李律師指出,國內律師負責的部分包含協助發行公司與承銷商及存託銀行洽定委任契約、協助發行公司及配合國內承銷商申請取得發行之核准、協助發行公司準備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之文件及進行法律實地查核、配合國外承銷商及國外律師製作公開說明書、協助發行公司與國外承銷商議定承銷契約、與存託銀行議定存託契約、出具法律意見書,並解決其他與發行有關之法律問題。
實務座談的第二部分,由李之聖律師分別就兩公約及我國施行法背景、兩公約與我國死刑訴訟之關聯,以及相關法律爭點與正反立場差異向同學們介紹。首先李律師提到,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在1967年時,我國聯合國代表劉鍇於兩公約上簽署,當時未批准及送聯合國祕書處存放。而後於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而內國法化之部分,我國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之後由總統批准,進一步將批准書送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聯合國回函表示基於大會2758號決議,無立場接受我國存放批准書。最後,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施行。
再者,李律師為我們分析兩公約簽署與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兩公約在我國死刑訴訟實務上產生的影響。李律師先為我們點出兩公約施行法中幾條涉及法律位階的重要條文,指出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等等。而就兩公約本身涉及死刑之部分,李律師提到公政公約的第六條:「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李律師由此作為切入點,併陳就此一議題之正反不同論點以及爭點。例如:兩公約對我國法院而言,是否構成憲法規定具拘束力之「條約」?或兩公約或兩公約施行法,相較於我國刑法有關死刑之規定,有無優先適用之較高法律位階?皆具有相當的討論空間,但李律師並未直接給聽者標準解答,而是在最後鼓勵同學們思考如果作為一個法官、檢察官或辯護律師如何思考。
在講堂的後半段,先由李耀宗律師向大家分享求學與職涯的發展經歷。李律師提到他的求學生涯其實與各位同學並未有太大不同,大學畢業後,亦花了幾年考取律師,之後進入理律法律事務所工作,之後前往美國攻讀法學碩士。在此亦李律師指出美國法學教育與國內法學教育的不同,在美國的法學教育偏重工作與實務面。而李律師在美國法學院畢業後,亦在美國法律事務所取得工作機會。透過這些經驗,李耀宗律師進一步介紹商務律師的特性以及在外國和國內不同職業經驗的角色互換,並鼓勵法律系同學可以將法律作為自身之資產與能力,發展不同的方向。
而李之聖律師則使用一系列俏皮的對句說明求學時期、在職階段與職涯發展的不同現象與建議。李之聖律師鼓勵同學在大學時期,成績能保持一定的水準,並盡量參加模擬法庭活動,加強英語能力。更應該培養邏輯思考的能力,與撰寫論文培養論理的能力。而就職涯選擇,李律師提供自己的工作經驗給在場同學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