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場【現代國際法講堂】-申佩璜司長:國際法在我國外交上的實踐
主講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
記錄:政治大學蔡詠潔
2012.10.19
【現代國際法講堂】是由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CSIL)、學生國際法研究會(SSIL)、政治大學國際法學研究中心(CILS)共同舉辦,未來將定期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大專院校國際法相關領域研究生,為大家分享他們的研究成果與學習經驗!
第六場講堂,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邀請到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申佩璜司長介紹國際法在我國外交上的實踐,與會有政治大學趙國材教授和陳純一教授,講堂著重在條約處理以及法律問題的解決,以互動的形式和現場進行問答,並透過實例說明。
開場,申司長便指出外交部的法務人員所具有雙重的身分:treaty maker以及legal advisor,而在各國外交部法務單位的編組不同,優缺點亦不相似,如我國及多數國家,便是採取融合在外交體制內,自職業外交人員中尋找法律人才,因而能更了解外交實務上之需求,但由於需外放易導致法律專業不易累積深化。席間,有同學問道:條約司在締約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申司長表示條法司在國內會視締約內容與相對應之主辦機關合作,如自由貿易協定和經濟部合作、科技協定和國科會合作等。隨後陳純一教授提問:訂定條約前,條法司對於條約之格式、何時生效、何時終止以及細節修改,如何確認其完整無誤?申司長回應,條約司對於簽訂之條約格式及內容會仔細審核,有時亦會派人實際參與協商,例如:我國和日本航空權利之協商。趙教授則指出有時所簽協定只對台有拘束力,與締約國則無,例如和澳洲的MOU,申司長言明此類情形通常發生在與非邦交國之間,而外交部採取”Agree to disagree”的策略,雖然雙方在協定上定位見解並不完全相同,但都經由適當程序使該協定按本國國內法生效實施,保障彼此權利。
談到我國近年對外締結條約協定趨勢,申司長表示美國與我國雖無外交,但因在經濟、文化等層面關係密切,故於1990年至今此段期間排行榜中位居第一,高達18%,有些國家如德國和瑞士,與我國雖無邦交,但為便利本國廠商在台投資,亦願意與我國簽署協定避免雙重課稅。而在我國對外締結重要條約協定,申司長以曾親身參與的航權協定為例,由於中國大陸對於一中的堅持,認為所有飛到台灣的外國航班皆須得到中方的同意,我國在簽約上因此遭遇政治上的阻礙,此時,應變對策則是採取不公開、低調之八種模式,並運用對航空法的知識以及創意突圍,所謂有志者事竟成(where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仍然能夠達成雙邊合作安排。
與會者問道,近日美牛進口議題,在法律、政治和國民健康上爭議不斷,司長的看法如何?申司長表示之前曾在美國的農業州服務,並指出引起爭議的來克多巴胺雖在台灣被禁止,但在美國為合法的,而美國民眾也食用相同的肉品,故美國認為無安全上之疑慮,然我國的飲食習慣與美不同,在食用內臟等方面仍有疑慮,以致引發爭端。另一方面,由於美方極力向我方遊說爭取,我國也瞭解必須克服在此項非關稅貿易上的障礙,隨著立法院修改食品衛生法,事件也告一段落。
而後亦有學生發問,台美之間的FTA未來將會發展?申司長指出美方認為簽署FTA仍需時間,因為我方市場不夠開放,其實我國加入WTO之前亦經過十幾年的談判,而在要求對方開放市場的同時,自己也要有所準備避免國內產業不敵競爭而倒閉,在討價還價間一點一點前進。
同時,也有學生就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到澳洲打工度假被剝削事件,向申司長詢問,我國與他國簽定打工度假協定時,是否有相關保障的條款?申司長指出適用打工度假協定簽約的族群為十八到三十歲,且為短期,可避免成為引進廉價勞工的管道,雖然打工度假協定並無相關保障勞動條件規定,但與我國簽約的國家皆為法治國家,自2004年以來,我國已與紐西蘭、澳洲、日本、加拿大、德國、韓國、英國及愛爾蘭等八國締結打工度假協定,上述國家原則上有完整的勞動法作為保障,當然我國青年出外打工與雇主締約時亦應注意保障本身權益。
對於我國處理外交上重要法律問題,趙教授向申司長問道,在劉姍姍的事件中,關於個人特權豁免協定,我給美方全面的豁免,而美方對我方則不然。申司長言明美方依據台灣關係法及雙邊特權豁免協定,對我駐處及人員僅依國際組織標準給予執行公務上的豁免,而劉姍姍的案件涉及雇傭關係上的違法行為,與公務無關,即使我國與美方有邦交仍會被移送法辦,我方對美國駐臺人員亦給予同樣待遇。
有與會者提問道,對於釣魚台列嶼,我國與日本是否有約定暫時執法線?申司長表示雙方尚無共同協議,但曾就漁業問題進行會談,而中國大陸及日本雖有釣魚台爭議,仍訂有漁業協定保障各自漁船作業,相似的例子在日韓竹島問題和日俄在北方領土問題中也可見到。而大陸同學也提出疑問,想了解釣魚台事件,大陸與台灣的關係是互相合作、敵對還是其他?大陸和日本是否會因而開戰?申司長以兄弟登山,各自努力比喻大陸和台灣之間關係,並指出為釣魚台開戰機率很低,因為戰爭代價太高,爭端各方均不致輕易採取,而台日間有重大共同經濟利益,傾向以外交手段交涉擱置爭端,共同開發,是以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訴求。
講堂近尾聲,申司長表示在我國外交上運用國際法之目標有以下三點,分別是第一:保障我國權利,維護世界和平秩序,實現公平正義及普世價值;其二是:促進與外國交流合作,提升共同利益;最後是維護國人權益,履行民主政府之責任。而趙老師的認為國際法需要理論與實際結合,是小國對不平等條約的利器,在國際法上是有理者勝,申司長也表示同意,可運用國際法努力追求我國與外國之平等互惠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