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慕義:生物與化學武器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in Research & Working Papers /by cils.nccu王慕義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系博士班四年級
近年來,「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 一詞不時見諸媒體及相關書籍刊物,其實際上指核子武器、生物武器與化學武器,具備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廣泛損傷之巨大威力,有別於步槍、火砲及戰車等一般傳統武器,雖然後者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作為前者的投射媒介。不過,目前國際社會對於核子武器以及生物與化學武器卻制定截然不同的法律規範。針對核子武器,國際社會僅在防止其持有國數量的增加,即所謂的「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且並未明確禁止持有國使用之。針對生物與化學武器,國際社會不僅要「不擴散」,也明確禁止國家持有及使用,規範較為完整。在歷史上,至今僅有一次核子武器的使用紀錄,即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向日本投放兩顆原子彈,而關於生物與化學武器的案例則較多,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和英國於戰場上相互使用「芥子氣」(mustard gas)、日本於一九三○年的台灣「霧社事件」中使用毒氣鎮壓原住民、義大利於一九三五年攻打衣索比亞時使用毒氣、日本侵華戰爭時駐在中國東北的「七三一」部隊利用活體進行細菌武器試驗、納粹德國以毒氣屠殺集中營的猶太人、美國於越戰時使用「橙劑」(Agent Orange)、伊拉克於一九八○年代的兩伊戰爭期間使用化學武器攻擊伊朗軍隊以及庫德族平民,以及二○一三年八月敘利亞內戰中發生的化學武器攻擊事件。其他如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於一九九五年在東京地鐵施放「沙林」(sarin) 毒氣,或是911事件後出現的「炭疽熱」(anthrax) 恐慌,則是包括恐怖份子在內之非國家行為者使用生物與化學武器的象徵性案例。
張愷致:國際組織之國際責任:從海地霍亂案探討
/in Research & Working Papers /by cils.nccu張愷致∗
在2004年海地前總統亞里斯泰迪被迫流亡後,為了處理海地國內的一連串動亂,聯合國安理會於同年通過第1542號決議在海地佈署維和部隊(The United Nations Stabilization Mission in Haiti, MINUSTAH),在2010年海地大地震後,維和部隊亦投入當地救援工作並維持該地區的穩定及和平。然而,對海地民眾來說,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後帶來的除了和平之外,更包含了可怕的霍亂病原。在2010年時,海地開始出現大規模的霍亂流行,截至目前為止共造成數十萬人感染,八千餘人死亡的結果。海地為何出現霍亂大流行一直是爭論的重點,但確定的是在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前,海地當地原先並無霍亂疫病問題。
張愷致:Kiobel案後美國外國侵權法案發展
/in Research & Working Papers /by cils.nccu張愷致*
在1980年Filartiga v. Pen-Irala案後,美國聯邦法院確立了依外國侵權法案(Alien Tort Statute,簡稱ATS)對違反「國際法(law of nations)」以及違反「美國所簽署條約」行為之事物管轄權,並在Ir re Estate of Ferdinand E. Marcos案、Kadic v. Karadzic案及Doe v. Unocal等案的發展下,將法院的管轄權擴及發生於他國領土上之「嚴重違反國際習慣法」和「強行法(jus cogen)」之行為類型。然而,隨著許多境外侵權案件在美國提起訴訟,美國法院是否應該有權將管轄權擴及於領土外之外國人及行為亦引起爭議。